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适用。
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依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不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预备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按照组织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内纪律处分。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二)成立、参加非法组织、团体,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参与非法传销、邪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在学校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的;
(五)组织、参加非法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六)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劳动教养,判处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抢劫、偷盗、诈骗、冒领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和侵犯他人著作或成果版权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抢劫他人财物,无论数额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400(含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0(含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资料、研究成果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造假者:
(一)偷盖公章和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私刻公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擅自涂改、将学生证转借他人、抵押学生证或一人持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者,擅自使用捡拾他人的学生证进行违法或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资助、评奖评优、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校违纪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干扰调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等)中,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预先在考核场所留置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核科目相关的文字或电子材料者;
3.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未使用者;
4.扰乱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1.从夹带物品上抄袭答卷信息者;
2.使用有专门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者;
3.携带手机入考场未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在手机上预存与考核相关的信息者;
4.使用手机获取或传递信息者;
5.有准备的提供或传递与考核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6.获取或抄袭他人答卷信息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或使用无线耳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3.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盗窃试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核材料者;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核成绩者;
7.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帐号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者、侵入国家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图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现金或其它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加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加赌博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
(一)参与收看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破(损)坏公物或其它破坏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明确规定不能打球、跳舞的场所开展此类活动,不听劝阻而损坏公物或伤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组织、策划或教唆他人打架或用言语等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自己未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直接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打架事件的目击者、参与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聚众斗殴者,根据本条各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或偷窥、骚扰异性等行为,造成被侵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男、女生在学生集体宿舍同宿或学校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室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者;在宿舍楼(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在宿舍楼(公寓)内饲养宠物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组织集体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携带、生产或不按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制造、携带、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破坏学校的电力、广播、网络、教学等公共设施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肇事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妨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生校园文明执勤队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内容不健康的传单、大小字报者。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再次累计旷课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以上两次处分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缺席一天按四学时计算,包括上课、实验、设计、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实习期间缺席每天以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为1学时。
(二)晚自习时间(除周五、周六外,每天19:00—21:00)内在宿舍里看录相、看电视、玩电脑游戏或从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活动者,视情节以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后有立功表现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或故意作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
(四)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五)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七)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在受处分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范围:
(一)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处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类学生、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成(职)教院主管;
(二)学生课程考核中违反考试规定以及涉及到教学方面的违纪,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教务处将调查材料送学生处处理。
(三)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保卫处工作范围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将情况呈报主管校领导并抄送学生处、研究生处及相关院(系),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二十六条 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校行政行文全校;
(二)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核查,经校长会议审议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
(三)凡考试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工部、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或正式文件,处分决定书一般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直接递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交学生。学生拒绝接收决定书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交于见证人,即视为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分救济
第二十八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及其救济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处通过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理意见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及处理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做好通知单移交的记载。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通过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做好通知书移交的记载。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监察处办公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毕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一)必备条件:
1.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与考查科目);
3.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4.能积极参加校、院(系、部)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在具备本条所列各项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2.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署名单位并排名第一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
3.获得以武汉工程大学为属名的专利;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5.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6.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7.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者;
(三)以下情形不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者。
4.弄虚作假、舞弊以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5.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范围: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三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程序:
(一)要求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毕业离校前两个月开始受理),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申请表》,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交至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及学生相关材料统一报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行文,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签发。受处分学生自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起,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受过救济再违纪者,取消救济资格,且处分从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校档案部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或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