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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来源:发稿时间:2017-04-19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学工部、团委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学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全面监督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和学生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主持中心工作,审定中心的经费收支等;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主要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的领导下,与学校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八)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工作。工作小组由专职学生工作人员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基金与经费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委托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基金主要经费来源如下:一是国家拨款,在教育事业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学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二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三是学校拨款,由校计划财务处从学杂费中提取的10%的经费;四是自筹资金,如勤工助学活动收入等;五是基金增值利息;六是社会赞助。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单位的奖励及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适当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三)校内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的程序: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向勤工助学中心书面提出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提供勤工助学岗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信息;与勤工助学中心共同协商拟付劳务酬金;落实勤工助学岗位计划。

(四)校内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凡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如下: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批准,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中心审核后可进行从业活动。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学生个人自行到校外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应限于假期。学生在校外受雇必须与雇主签约,并在协约中务必列有“按《劳动合同法》处理双方间事务”的条款。学校对学生无约受雇、不依法签约的活动及产生的后果不予承认和保护。勤工助学活动不同于经商,原则上不准学生在校内从事学生自发的经商活动。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把勤工助学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引导学生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全校各部门均有义务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勤工助学的信息岗位,并尊重学生的劳动,足额支付酬金。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